危險廢物產生者處置、強制處置、行處置制度:《中華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確定了“產生者處置”的原則。產生者應當承擔對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適當處置的義務。產生者無論是采取自行處置來履行義務還是委托他人處置間接履行義務,其都是“產生者處置”原則的實現形式。該法規(guī)還確立了“強制處置”和“禁止排放”的原則。無論產生者是采取直接還是間接的形式,都實際、有效地處置危險廢物,而不能將其置之不理。這表明,產生者處置其所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義務,是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是履行的義務。
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制度:如果危險廢物在轉移中管理不當或轉移方式不當,則可能會造成危險廢物污染的擴散和蔓延,對人體健康和環(huán)境以及公共安全造成嚴重污染和危害,因此對危險廢物的轉移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將轉移置于對環(huán)境無害的監(jiān)督管理之下,使轉移符合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于1999年5月頒布了《危險廢物轉移聯(lián)單管理辦法》,并于當年10月1日起實施。
危廢產生單位向報送危險廢物管理計劃(一般按年度制訂)并經,如果其應處置的危險廢物沒有及時處置,可視為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應當及時申報。因此,危廢產生單位貯存危廢期限超過管理計劃期限的,應當及時向申報。對不按規(guī)定申報的,可按《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規(guī)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