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主要有兩個目的:以較廣泛的傳播方式,向社會公眾公示聲明內容;對該被丟失在公示后被人使用產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擔責任。因此,刊登遺失申明應該及早辦理。
登報報紙選擇的順序由上到下依次選擇,比如辦事單位沒有規(guī)定1類,2類報紙的前提下,你可以有多種選擇根據自己需要和方便程序給出選擇。
遺失如果沒有補辦和登報聲明作廢,或者只補辦未登報聲明作廢,一旦被他人冒充作案的或進行民事活動,都必將會給本人帶來麻煩,甚至會因為本人未登報聲明作廢,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登報掛失就是起了一個告知作用,失主不承擔遺失后被人利用所產生的各種民事責任,遺失者按法律規(guī)定進行刊登報紙聲明后,即推定社會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應當知道該證無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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