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證明 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給受讓人發(fā)新的出資證明書;并記載于股東名冊。(公司法》第30、 31、36條對股東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及其變更記載都作了規(guī)定;股東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政策或公司章程關于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guī)定《公司法》規(guī)定,股份公司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jiān)事、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表決公司章程 召開股東會議,表決修改公司章程;根據股東的提議,必要時變更公司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成員。公司章程對股東的名稱及其出資額都有記載,股東轉讓出資必然引起股東結構及出資發(fā)生變化,所以,按(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職權的規(guī)定,召開股東會議,修改公司章程。對原股東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監(jiān)事,受讓人作為新股東可提議要求股東會予以更換,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監(jiān)事。